北京4月25日电(记者杨理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修改草案)于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草案中的多条条款引起网民热议。国家版权局25日召开“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”,就草案相关热点问题与媒体交流,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。
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说,国家版权局作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者,不是任何利益主体的代言人,而是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方的协调者和平衡者,既要保护智力创造,也要鼓励知识传播;既要反对市场垄断,也要防止权力滥用。“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,实现权利人、使用者、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,促进作品的广泛应用,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,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。”
提高法定许可门槛,改善变相剥夺著作权人的不合理现象
草案第46条提出,“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,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,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。”这一说法引起音像界异议。25日的媒体交流会上,王自强针对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了现行著作权法的第23、33、40、43、44条规定:“过去这5条规定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可不经作者许可使用,但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报酬,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传播的便捷性。”
王自强说,修改草案第46条虽然是对著作权人的限制,但基本底线是要让著作权人获得正当的报酬。在实践中,绝大多数使用者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,在这种情况下,就要严格相关措施。修改草案第48条提高了法定许可的门槛,改善过去法定许可变成变相剥夺著作权人的不合理现象。
现有技术水平不足以让网络技术服务商承担著作权审查义务
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“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、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,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”引起不少网友质疑,认为这是在包庇网络侵权。王自强对此解释,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,在技术上目前还无法实现对内容是否经过著作权授权的甄别,因此不具备可操作性,不能要求网站承担这样的义务。
“但是,不承担审查义务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转载内容。”王自强表示,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越过“单纯技术服务”这条红线,一旦涉及到内容服务,第69条就不再适用。
如果没有集体管理组织我国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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